為貫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 号)精神和學校“實踐育人”理念,公平、客觀地衡量學生在校期間的綜合素質,努力培養高素質創新人才,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測評要求
(一)組織領導: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由各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實施。測評成員由各學院黨委(黨總支)成員、輔導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二)測評要素:思想品德(20分)、學業水平(70分)、綜合能力(10分)。
(三)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及排名應及時向學生公布。學生如有異議,可以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意見,由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核實。
(四)每學期測評一次。
二、測評項目和評定辦法
(一)思想品德:20分
思想品德=《思想品德行為實踐》課程當學期補考前考核分×20%。
具體考核根據《〈思想品德行為實踐〉課程管理辦法》實施。
(二)學業水平:70分
“學業水平=平均學分績點×20×70%”,其中的平均學分績點為當學期所修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績點。
(三)綜合能力:10分
該項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同一項目獲不同獎項取最高分,不累加。加分以證明材料上的時間為準,寒暑假期間的證明材料計入上一學期加分,證明材料包括證書、論文、項目立項文件等。
1.社會工作能力
學生幹部考核等級加分:
等級 | 校執委 | 學院執委 | 班委、幹事 | 控制比例 |
優秀 | 4 | 3 | 2 | 30% |
良好 | 3 | 2 | 1 | 50% |
合格 | 2 | 1 | 0.5 | 20% |
學校、學院學生幹部由學校、學院老師打分;班委由班主任、同學打分。
學生助理、樓長、校廣播台、電視台、校報、《學工通訊》、《計量青年》、亮點網、藝術團、優秀社團負責人由相關部門按學院執委測評加分;以上各組織成員、層長等由相關部門按班委、幹事測評加分。
以上所有加分不累計;不合格不加分。
2.科研創新能力
(1)學科競賽加分
級别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優勝獎 |
A類 | 國家 | 10 | 8 | 6 | 1 |
省級 | 6 | 4 | 2 | 0.5 |
A-類 | 國家 | 8 | 6 | 4 | 0.8 |
省級 | 4 | 2 | 1 | 0.3 |
B類、校級 | 2 | 1 | 0.5 | 0.1 |
(2)課題加分
課題 | 國家級 | 省部級 | 校級 | 院級 |
負責人 | 10 | 6 | 1 | 0.5 |
第2、3參與人 | 4 | 2 | -- | -- |
第4至6參與人 | 2 | 1 | -- | -- |
課題需經有關部門正式立項,并以中國計量大學作為申報或參與單位。
(3)學術論文加分
論文類别 | SCI | EI、SCIE | CPCI-S | 一級期刊 | 核心期刊、國際學術會議 | 中國計量大學學報 | 其它正式出版的學術期刊 |
SSCI | A&HCI | CPCI-SSH |
第一作者 | 10 | 8 | 6 | 6 | 3 | 2 | 1 |
第二作者 | 2.5 | 2 | 1.5 | 1.5 | 1 | 0.5 | 0.2 |
在正式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并注明作者單位為中國計量大學。
(4)獲得專利加分
類 别 | 發明專利 | 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著作權 | 外觀設計專利 |
獲得授權證書 | 10 | 1 | 0.5 |
以第一發明人獲得專利授權證書;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累計限加3分。
3.社會實踐能力
社會實踐活動獲獎加分:
等 級 | 先進個人、優秀團隊 | 社會實踐積極分子 | 優秀青年志願者 |
省 (市) | 3 | -- | 3 |
校 | 2 | 2 | 2 |
參加假期社會實踐活動加分:
(1)參加假期社會實踐,有回執者加0.4分;
(2)視社會實踐論文質量加0.4-0.6分。
4.文體活動能力
(1)在體育活動中獲獎加分:
等 級 | 破記錄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個人 | 個人 | 集體 | 個人 | 集體 | 個人 | 集體 |
國 家 | 8 | 7 | 3.5 | 6 | 3 | 5 | 2.5 |
省 (市) | 6 | 5 | 2.5 | 4 | 2 | 3 | 1.5 |
校 級 | 4 | 2 | 0.8 | 1 | 0.4 | 0.5 | 0.2 |
院 級 | -- | 0.5 | -- | 0.3 | -- | 0.1 | -- |
名次折算:1-3名按一等,4-6名按二等,7、8名按三等。
(2)在文化活動中獲獎加分:
等級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個人 | 集體 | 個人 | 集體 | 個人 | 集體 |
國 家 | 5 | 2.5 | 4 | 2 | 3 | 1.5 |
省 (市) | 3 | 1.5 | 2 | 1 | 1 | 0.8 |
區 級 | 2 | 1 | 1 | 0.5 | 0.5 | 0.3 |
校 級 | 1 | 0.8 | 0.5 | 0.4 | 0.3 | 0.2 |
院 級 | 0.3 | -- | 0.2 | -- | 0.1 | -- |
名次折算:1、2名按一等,3、4名按二等,5、6名按三等。
三、其他
(一)相關說明
1.最高獎項為特等獎的,原則上其獎勵與一等獎相同。特殊情況經相關部門認定後可在一等獎基礎上酌情加分。
2.參加各類競賽和活動的,3人或3人以上視為集體參賽,可由指導教師或團隊負責人按成員工作量、工作時間、工作成績等情況加分,如有區别,級差為0.5。
3.參加同一競賽或活動的,取其最高獎項加分;不同競賽或活動的加分可累計。
4.文化活動項目需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正式團體、協會等組織,且參與面廣的項目。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計量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量院〔2012〕61号)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