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浙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三)較好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學業優秀且平均學分績點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專業核心課程平均績點均達到2.0(含)。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本科學士學位:
(一)未獲得畢業資格的;
(二)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2.0的;
(三)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專業核心課程平均績點未達到2.0的;
(四)在學期間被行政拘留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在校期間有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違背學術誠信行為的;
(六)在校期間因考試違紀受處分的。
第四條 僅因成績原因未獲學位的學生可在結業後3個月至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向學校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如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位。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第五款、第六款情況的學生,若主動承認錯誤、認真悔改,在情況發生之後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第一次進入畢業審核前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後報教務處複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仍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勵或為學校赢得重大榮譽:
1.省級以上各種榮譽稱号;
2.在學校規定的A類學科競賽以及參照A類競賽執行的學科競賽中獲三等獎(含)以上獎勵;
3.省大學生運動會單項前3名,省大學生球類比賽前3名的主力隊員;
4.省級以上文藝競賽或文藝彙演一、二等獎的關鍵演員。
(二)獲得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個人榮譽稱号或學校二等及以上優秀學生獎學金。
(三)在《中國計量大學國内一級、核心學術期刊和國家級出版社目錄》的一級期刊中以第一作者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注明第一作者單位為中國計量大學,以當年發表文章的期刊原件為準。
(四)通過申報獲得發明專利證書且發明人排名在前兩位。發明專利證書不得有轉讓、變更或者購買記錄。
(五)獲得研究生入學資格:
1.獲得國内研究生入學資格;
2.獲得國外研究生入學資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除學曆、學位條件外,其他入學條件均達到;
(2)有效期内的雅思成績總分不低于6.5分,聽說讀寫各單項成績不低于6.0分。
(六)完成志願支援西部地區及省内欠發達地區一年及以上。
第六條 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學院逐個審核本學院本科畢業生的政治表現、學業成績、畢業鑒定等材料,提出學士學位獲得者初步名單,報教務處。
(二)教務處組織各學院分管教學院長複核學位申請名單。
(三)教務處将複核後的名單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四)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從2019級本科生開始施行。其他年級本科生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