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計量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中量大〔2021〕56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國計量大學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四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等;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制與修讀年限

第七條  本科學生标準學制為4年,專升本學生标準學制為2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本科學生彈性學制修讀年限為3-6年,專升本學生彈性學制修讀年限為2-3年。


第四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到學校的新生,持《中國計量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含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無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新生,憑《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加蓋縣級征兵辦公章)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新生在退役後兩年内,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高校錄取通知書和退伍證明,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入伍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新生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新生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新生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藝術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每學年第一學期初,學生應當在規定的兩周時間内憑學生證和有效繳費憑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在開學兩周内履行緩注冊手續。未辦理緩注冊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學籍,應作退學處理。

第十三條  緩注冊視情況最多可申請2次,第一次緩注冊期限最長2個月。第一次緩注冊到期後因特殊理由仍不能注冊者,可在緩注冊到期前一周内向所在學院申請第二次緩注冊,不申請第二次緩注冊者,則視為放棄學籍,應作退學處理。第二次緩注冊期限到次學期開學初第二周。第二次緩注冊到期仍不能注冊者,可在緩注冊到期前一周内向所在學院申請休學。第二次緩注冊到期不申請休學者,則視為放棄學籍,應作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由所在學院向學生處提供相關學生名單,經學生處審核後送教務處,再辦理注冊手續。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和學分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的考試課和考查課都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執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應課程的學分。

第十七條  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級制(合格、不合格)。考試課的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的成績和實驗、實習等實踐性環節的考核成績可采用二級制、五級制或百分制記分。

第十八條  課程(不包括集中實踐性環節、校設選修課)考核不合格且卷面成績高于規定分數者,均可參加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初安排的補考,具體相關規定參見《中國計量大學課程補考重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因身患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學生,經學校衛生保健中心證明,體軍部批準,可改修體育保健課。體育保健課的成績即為體育課成績。

第二十條  課程考核實行資格審核制度。任課教師在課程考核前對學生參加考核的資格進行審查。凡在一學期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一)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含三分之一);

(二)實驗、實習時數缺課超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者實驗、實習考核不合格的;

(三)缺交作業(實驗報告)超三分之一的(含三分之一);

(四)抄襲他人作業或者實習報告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無故不參加平時測驗的;

(六)未注冊的。

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由任課教師寫明原因,經開課學院(部)簽署意見後,在考核前通知學生及所在學院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緩注冊期間,學生經申請批準後可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活動,但學業成績待注冊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申請并填寫《中國計量大學學生緩考申請表》。因病不能參加考試還須經學校衛生保健中心負責人簽署意見,經學生所在學院批準,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學生所在學院和任課教師備案後方可緩考(不包括補考)。原則上緩考隻能申請兩門,選修課不得申請緩考。緩考随下學期開學前的補考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常考試成績記載。無故不參加緩考或緩考不及格者須重修。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反考場紀律、作弊或者曠考,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不得參加補考。違反考場紀律或者作弊的,按照《中國計量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給予重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根據《中國計量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第六章  學業審核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學業進行學期審核處理,時間為每學期補考結束後的兩周内。學生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12學分者,予以學業警誡;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24學分者,予以退學警誡;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36學分者予以退學。以上均不含文化素質類選修課(校選修課、輔修和第二專業課程)及經重學合格的課程。以上處理按《中國計量大學學生處理決定書送達程序》進行送達。

第二十六條  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核時,如學生未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學生已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但獲得學分未達到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可先行結業,然後申請補修課程。

第二十七條  對學業完成情況不滿意的學生,可在每學期開學四周内按學年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八條  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編入下一年級相應專業的班級。在标準學制年限内未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而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需按學年繳納專業注冊費,并按實際修讀的學分繳納學分學費。在标準學制年限内修完畢業學分總數,但未獲得畢業所需的課程學分而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不繳納專業注冊費,隻繳納學分學費。

第二十九條  結業後的補修按實際修讀的學分繳納學分學費。


第七章  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

第三十條  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制是指學生在完成主修專業學習任務的同時,可以修讀其他專業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有餘力的學生,在修完主修專業的同時,可以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學生修滿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要求的學分數,可獲得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證書,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的課程成績記入其學業檔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的管理按照《中國計量大學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免修、自修與重修

第三十三條  有免修要求且先修課程成績良好以上的學生,可在開學後一周内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經所在學院和開課學院(部)審核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後,可參加免修考試,成績合格并完成該課程規定的實驗量,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三十四條  學業優良、自學能力強或修讀的課程與上課時間沖突的學生,可在開學後一周内提出自修某門課程的申請。經任課教師和學生所在學院審核批準後,可自修整門課程或者課程的一部分。獲準自修的學生必須按時交作業、參加實驗(設計)并參加統一考核。

第三十五條  思想政治理論必修課、體育課、軍事訓練及實踐教學環節不能免修、自修。

第三十六條  學期課程(不包括集中實踐性環節課程)補考不合格、放棄補考或者緩考不合格須重修。集中實踐性環節課程、公共選修課程期末考試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選其他課程。學生的所有學習情況及過程記入學業檔案。重修的具體程序詳見《中國計量大學課程補考重修管理辦法》。


第九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具體按《中國計量大學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四次轉專業機會。申請轉專業成功後,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四十條  轉學具體按《中國計量大學學生轉學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一)有正當理由申請休學的;

(二)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因病必須停課治療、修養兩個月(含兩個月)以上的;

(三)學生因某種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要求其休學的。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學籍。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填寫《中國計量大學休學申請表》(因病休學的須有學校指定醫院的證明),經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複學的,經學生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不超過兩年,休學時間計入最高修讀年限内。

因創業申請休學的學生,須由所在學院審定其創業事實,并由學生本人填寫《中國計量大學休學申請表》。經審批符合休學創業的學生,休學時限為兩年。休學時間不計入最高修讀年限内。

第四十三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繳納相關費用。已繳休學學期(年)的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退還。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二)休學學生患病的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三)休學學生必須于提交休學申請兩周内辦理完休學手續離校,往返費用自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暫不遷出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由學生本人填寫《中國計量大學學生應征入伍申請保留學籍審批表》,經保衛處核實并簽署意見,學院簽章後,報教務處備案。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四十五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須在《中國計量大學休學申請表》上規定的複學時間内申請複學。經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後,向教務處申請複學。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其恢複健康,方可複學。逾期兩周未申請複學的,應作退學處理。

(二)學生保留學籍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經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後,向教務處申請複學。

(三)複學學生原則上随原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低一年級沒有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十六條  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學生不得參加學校的課程考試。


第十一章  退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退學:

(一)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

(二)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高修讀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兩周時間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的兩周時間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逾期兩周未注冊且無正當事由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含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九)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按本條規定的退學,對學生不是處分。

第四十八條  退學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退學的學生本人填寫《中國計量大學學生退學申請表》,經家長同意、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後,由教務處彙總,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應給予退學者,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中國計量大學學生退學處理表》(附有關材料)并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學生退學決定書按《中國計量大學學生處理決定書送達程序》進行送達。

第四十九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退學的學生,由家長或者監護人負責領回。

(二)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年以上的發給肄業證書。

(三)原則上,退學學生須在退學通知送達之日起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肄業證書。

(四)因學習原因被退學的學生如在兩年内重新參加高考并被我校錄取,學校承認其原所修的課程成績和學分。

第五十條  如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學籍管理規定的處理有異議,在學校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和辦法詳見《中國計量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第十二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内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可提前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提前畢業申請應在預計畢業前兩個學期提出,逾期不予辦理。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凡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和教學環節,可在結業後三個月至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向學校申請重修,合格後換發畢業證書。如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位。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書之日填寫。

第五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含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将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六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如遺失或者損壞,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審核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和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學士學位

第五十七條  經審查準予畢業的本科生,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校有關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中國計量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從2021級本科生開始施行,其他年級參照執行。原《中國計量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中量大〔2020〕93号)即行廢止。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