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計量大學實驗室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室氣瓶安全管理,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師生員工生命和學校财産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号)、《中國計量大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中量大〔2019178号)等文件精神,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标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第二章 氣瓶的申購

第三條 學校對氣瓶增置或充裝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置氣瓶或充裝。

第四條 氣瓶采購前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

第五條 所有氣瓶的申購(充裝/增置)均需逐級網上審批後方可購買。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置氣瓶。

第六條 氣瓶銷售單位必須是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或經國家認定的具有氣瓶充裝和租賃資質的經營單位。須提供以下文件:

1.《營業執照》;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委托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單位運輸的相關協議;

4.《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七條 校内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審批的自行購置的氣瓶,也不允許自行充裝任何介質。

第八條 報銷氣瓶增置或充裝款時,必須附《中國計量大學實驗室氣瓶增置(充裝)申請表》,否則不予報銷。

第九條 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氣瓶隻能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運輸。


第三章 氣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條 氣瓶使用單位台賬完備,如氣瓶存放地點變更、負責人變更、氣瓶報廢等須經所在學院(中心)審批,并及時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 氣瓶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使用單位須制訂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發生意外事故時,要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氣瓶的搬運、充裝

(一)搬動存放氣瓶時,須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和減少碰撞。

(二)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應使用特制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擡或垂直轉動,但絕不允許用手執着開關閥移動。

(三)裝車運輸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應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裝卸車時應輕擡輕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四)充裝有互相接觸後可引起燃燒、爆炸氣體的氣瓶(如氫氣瓶和氧氣瓶),不能同車搬運或同存一處,也不能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五)氣瓶瓶體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損壞,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充裝氣體,應送交有關單位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氣瓶的使用

(一)氣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妥;氣瓶要遠離熱源,避免曝曬和強烈振動。除特殊情況,實驗室内同種氣瓶不得超過兩瓶。

(二)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洩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後開減壓器;用完,先關閉開關閥,放盡餘氣後,再關減壓器。切不可隻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三)使用高壓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接口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并應經常檢查有無漏氣,注意壓力表讀數。

(四)氧氣瓶或氫氣瓶等應配備專用工具,并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産生靜電的服裝手套進行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

(五)可燃性氣體和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10m(确難達到時,可采取隔離等措施)。

(六)用後的氣瓶應按規定留0.05MPa 以上的殘餘壓力。可燃性氣體應剩餘0.2MPa0.3MPa(約2kgcm23 kgcm2 表壓);H2 應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七)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3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幾種特殊氣體的性質和安全

(一)乙炔:乙炔是極易燃燒、容易爆炸的氣體。空氣中爆炸極限為2.5%80%,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氣混合氣,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氣混合氣最易發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鹽等化合物也會發生燃燒和爆炸。乙炔在使用儲運中要避免與銅接觸。

存放乙炔氣瓶的地方要求通風良好。新購乙炔要靜放24 小時,使用時應裝上回閃阻止器,注意防止氣體回縮。如發現乙炔氣瓶有發熱現象,說明乙炔已發生分解,應立即關閉氣閥,并用水冷卻瓶體,同時最好将氣瓶移至遠離人員的安全處加以妥善處理。發生乙炔燃燒時,絕對禁止用四氯化碳滅火。

(二)氫氣:氫氣密度小,易洩漏,擴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氣體混合。氫氣與空氣混合氣的爆炸極限:空氣含量為18.3%~59.0%(體積比),此時極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燒速度約為2.7 /秒。氫氣應單獨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專用的小房間内以确保安全,嚴禁煙火,應旋緊氣瓶開關閥。

(三)氧氣:氧氣是強烈的助燃燒氣體,高溫下純氧十分活潑;溫度不變而壓力增加時,可以和油類發生急劇的化學反應,并引起發熱自燃,進而産生強烈爆炸。

氧氣瓶一定要防止與油類接觸,并絕對避免讓其它可燃性氣體混入氧氣瓶;禁止用盛其它可燃性氣體的氣瓶來充灌氧氣。氧氣瓶禁止放于陽光曝曬的地方。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計量學院實驗室氣瓶安全管理規定(試行)》(量院〔201159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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