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計量大學實驗室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室壓力容器的規範管理,有效地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生,保證實驗室教學、科研等工作安全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号)、《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 R5002-2013)、《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中國計量大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中量大〔2019178号),《中國計量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中量大〔201882号),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設備屬于壓力容器的管制範圍:

(一)最高工作壓力≥0.1Mpa

(二)容積≥30 L

(三)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等于标準沸點的液體。

第三條 壓力容器類别:根據危險程度由低到高,壓力容器依次劃分為第類壓力容器、第類壓力容器、第類壓力容器。

第四條 壓力容器品種劃分:按照生産工藝過程中的作用原理,劃分為:

1.反應壓力容器(代号R)主要用于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壓力容器,例如:各種反應器、反應釜、聚合釜、合成塔、變換爐、煤氣發生爐等;

2.換熱壓力容器(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壓力容器,例如:各種熱交換器、冷卻器、冷凝器、蒸發器等

3.分離壓力容器(代号S),主要用于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緩沖和氣體淨化分離的壓力容器,例如各種分離器、過濾器、集油器、洗滌器、吸收塔、銅洗塔、幹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儲存壓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用于儲存或者盛裝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介質的壓力容器,例如各種形式的儲罐。

第五條 作為其它儀器設備附屬的壓力容器,均作為獨立個體,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 氣瓶管理按照《中國計量大學實驗室氣瓶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其它壓力容器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在學校實驗室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學校實驗室壓力容器安全總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 壓力容器使用分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落實壓力容器安全責任制,每台壓力容器均要有安全責任人。

(二)貫徹執行壓力容器有關的國家及學校相關法律、規範等。

(三)建立健全壓力容器崗位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組織開展壓力容器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

(五)組織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每月至少1次),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六)組織編制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

(七)負責本單位事故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報告。

第九條 壓力容器分院管理員負責本單位日常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建立本單位壓力容器的設備台帳及檢定台賬。

(二)建立與管理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一台一檔。

(三)配合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各項目常管理工作。

(三)督促與檢查壓力容器安全責任人做好壓力容器及附件的定期檢驗、年度檢驗工作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十條 壓力容器安全責任人是本台設備的第一責任人,應具有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經過專門的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其崗位職責:

(一)負責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二)按要求自覺提供壓力容器建檔文件及資料。

(三)編制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預案。

(四)做好壓力容器及其附件(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緊急切斷閥)定期檢驗及年度檢查工作。

(五)嚴格執行壓力容器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六)按照規定填寫運行、交接班等記錄。

(七)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八)對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且記錄。

(九)在操作過程中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十)參加應急演練,掌握相應的基本救援技能,參加壓力容器事故救援。


第三章  壓力容器的申購與入庫

第十一條 申購

(一)學校對購買壓力容器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置。

(二)申購人填寫《壓力容器申購表》,經學院(中心)同意後,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經批準後方能購買。

(三)購置壓力容器,其設計生産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證的單位。

進口壓力容器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标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還需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

第十二條 安裝

壓力容器安全責任人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機關書面告知,填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

如不需要安裝的壓力容器仍需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機關書面告知,填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

第十三條 關于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一)持審批過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安全附件校驗合格證明,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

(二)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内,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三)辦理注冊登記需要的材料如下:

1.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

2.《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

3.檢驗合格報告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四條 将壓力容器相關資料提交給本單位壓力容器管理員,壓力容器管理員出具《壓力容器技術資料交接單》。

第十五條 憑《壓力容器申購表》,《壓力容器安全責任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複印件)(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壓力容器技術資料交接單》及資産入庫相關憑證辦理入庫。


第四章  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後,才準予使用。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壓力容器顯著位置。

第十七條 各使用學院逐台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二)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技術文件和資料(詳見第十八條);

(三)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定期檢驗報告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四)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五)壓力容器維修和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說明書、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六)有關事故處理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十八條 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技術文件和資料包括:

(一)竣工圖樣,竣工圖樣上應當有設計單位許可印章(複印章無效),并且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标注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号、審核人的簽字和竣工圖字樣);如果制造中發生了材料代用、無損檢測方法改變、加工尺寸變更等,制造單位按照設計單位書面批準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圖樣上作出清洗标注,标注處有修改人的簽字及修改日期。

(二)壓力容器産品合格證、産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隻要受壓元件材質證明書、材料清單、質量計劃或者檢驗計劃、結構尺寸檢查報告、焊接記錄、無損檢測報告、熱處理報告及自動記錄曲線、耐壓試驗報告及洩漏試驗報告等)和産品銘牌的拓印件或者複印件。

(三)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四)設計單位提供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

(五)進口壓力容器的安裝及使用維修保養說明、産品銘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第十九條 壓力容器操作規程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熟悉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參數(含工作壓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溫度)

(二)掌握負責容器的操作方法,掌握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三)了解運動中應重點檢車的項目和部位,了解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一條 年度檢查:學校每年對壓力容器進行年度檢查,對年度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隐患及時消除。

第二十二條 異常情況處理

(一)應急措施和報告:壓力容器發生以下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且及時分院領導和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報告:

1.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者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襯裡層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靈、損壞等不能起到安全保護情況;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液位異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真空絕熱壓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嚴重結冰、介質壓力和溫度明顯上升;

10.其他異常情況。

(二)隐患處理

安全責任人應當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壓力容器及時進行檢驗,消除事故隐患;對存在嚴重事故隐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壓力容器,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且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超設計使用年限使用的壓力容器

對于已經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壓力容器,或者未規定設計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過20年的壓力容器,如果要繼續使用,需安全責任人委托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驗,經過學校批準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 壓力容器的停用、過戶、移裝

不得購買報廢的壓力容器。壓力容器的停用、過戶、移裝,應當嚴格按照檢驗、使用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停止使用2年後重新複用的壓力容器以及從外單位移裝或者本單位移裝的壓力容器,使用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且進行耐壓測試。

第二十五條 水質要求

以水為介質産生蒸汽的壓力容器,應當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其水質應當符合GB/T1576-2008《工業鍋爐水質》的規定。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與安全附件校驗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

(一)報檢:使用單位于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二)檢驗需提交的資料

1.設計資料,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證明,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2.制造(含現場組焊)資料,包括制造單位資質證明,産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對真空絕熱壓力容器,還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夾層洩漏率檢測結果、靜态蒸發率指标等),竣工圖等,以及制造監督檢驗證書、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3.壓力容器安裝竣工資料;

4.改造或者重大維修資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資料,以及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證書;

5.使用管理資料,包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以及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運行各件變化情況以及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記錄等;

6.檢驗、檢查資料,包括延期檢驗周期内的年度檢查報告和上次的定期檢驗報告。

本條1-4項的資料,在壓力容器投周後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審查,以後的檢驗視需要(如發生移裝、改造及重大維修等)進行審查。

(三)周期: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後3年内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次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确定。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五)檢驗工作結束後,檢驗報告交付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管理員存入壓力容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七條 安全附件

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連接在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連鎖裝置、壓力表、液位計、測溫儀表等。

(一)安金附件檢驗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閥,檢驗是符在校驗有效期内:

2.爆破片裝置,檢驗是否按期更換;

3.壓力表,檢驗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檢定要求的壓力表)。

4.應當到有具有安全校驗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附件校驗;

(二)安全附件的選用與安裝要求:

安全閥:

1.安全閥應當鉛直安裝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氣相空間部分,或者裝設在與壓力容器氣相空間相連的管道上;

2.眼裡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積不得小于安全閥的進口截面積,其接管應當盡量短而直;

3.壓力容器一個連接口上裝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安全閥時,則該連接口入口的截面積,應當至少等于這些安全閥的進口截面積總和;

4.安全閥與壓力容器隻見一般不宜裝設截止閥門;

5.新安全閥應當校驗合格後才能安裝使用;

壓力表:

1.選用的壓力表,應當與壓力容器内的介質相适應;

2.設計壓力小于1.6MPa壓力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得低于2.5級,設計壓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壓力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得低于1.6級;

3.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當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

4.裝設位置應當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并且應當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者震動等不利影響;

5.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當裝設三通旋塞或者針形閥(三通旋塞或者針形閥上應當有開啟标記和鎖緊裝置),并且不得連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

6.用于水蒸氣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和壓力容器之間應當裝有存水彎管;

7.用于具有腐蝕性或者高粘度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當裝設能隔離介質的緩沖裝置;


第六章  壓力容器的改造、維修與報廢

第二十八條 壓力容器的改造與維修

(一)壓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變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者該店壓力容器的運行參數、盛裝介質、用的等。

(二)壓力容器的重大維修是指主要受壓原件的更換、矯形、挖補,以及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83.14.1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補焊。

(三)壓力容器的改造與重大維修必須由取得相應的制造許可證或者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的單位實施。

(四)壓力容器改造與重大維修前,由從事壓力容器改造維修的單位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機關書面告知。

(五)改造、維修壓力容器前,壓力容器安全責任人應當參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報廢

壓力容器存在嚴重事故隐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壓力容器報廢須向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提交報廢申請,經批準後參照設備報廢相關程序進行報廢,并應當攜《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關于簡單壓力容器:

(一)簡單壓力容器是指結構簡單,危險性較小的壓力容器。以産品銘牌标注為準。

(二)未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外,其它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如需繼續使用的,按第二十六條進行定期檢驗。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計量學院實驗室壓力容器管理規定》(量實驗〔201516号)同時廢止。


Baidu
sogou